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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现金分红低于30%不得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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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frame border=0 name=search marginWidth=0 frameSpacing=0 marginHeight=0 src="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7/30/content_8846497.htm" frameBorder=0 noResize width=160 scrolling=no height=90 vspale="0" /iframe     昨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与此同时,中行、工行等大型蓝筹公司也均对“决定”予以积极响应,表示将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分红政策和比例区间。
    同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也本着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代之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的目标。与意见稿相比,《规定》增加一条,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
    据悉,交易所即将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应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实时监控、特别监管的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修订,将对协议回购以及我国目前尚未实践过的要约回购等回购方式予以统筹考虑。(记者 周翀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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