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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部分道路实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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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15: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缓解我市城区“停车难”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兰政发〔2013〕15号《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在城区部分道路范围内实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起始时间:2013年7月10日上午8:00。
     二、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范围:延安路、和平路、中山路、聚仁路北段(劳动路至聚仁路68号)、府前路东段(三江路至滨江路)、兰荫路、三江路、李渔路等8条道路内的停车泊位。先在老城延安路、溪西李渔路进行停车收费管理试点,其他6条道路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施。
     三、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核定部分机动车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3〕4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前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收3元/辆(第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一小时以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按2元/半小时收取,多出部分不超过15分钟不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一辆车24小时内最高收取15元停车费;大型车辆按小型车同类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收费时段为每天8:00时至20:00时。
     四、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必须在施划停车泊位白线内有序停放,驾驶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2.驾驶人员应服从现场收费员的指挥,一车一位,依次停放,不得压车位标线或一车占两位。
    3.车辆停放后,应及时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自行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临时停放,免缴停车费。     
     五、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六、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由收费单位书面告知限期补缴;补缴期限过后仍不支付的,由收费单位依法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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