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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运动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管理中心是负责攀岩运动员注册的主管单位,由其签发的注册证是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锦标赛及全国攀岩邀请赛等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主办的攀岩比赛的唯一资格代表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高校、登山的业余和专业运动员、试训、集训运动员均需按照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资格注册。注册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当年所有由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
第三条 注册证从签发之日起生效。无注册证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全国比赛。
第四条
(一)运动员参加全国攀岩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大专院校及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的登山俱乐部是参加全国攀岩比赛的基本单位。运动员以其所属单位统一到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一名运动员不准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二)参加由各省市或行业体协举办的全国或跨省市区域性攀登比赛(活动),须提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将根据比赛(活动)的性质,于收到申报后的7天内给予回复。未提出申请或未被批准而擅自参加攀岩及相关的攀登比赛(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年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五条
(一)注册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第一年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第二年只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注册手续时,每注册一人须交纳注册费20元。
第六条 首次注册
(一)注册单位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注册运动员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二)提供运动员与省级体委或俱乐部签订的服役年限协议书。
(三)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须提供注册者原始户口本的复印件。
(四)现役军人须提供入伍证明复印件。
(五)大专院校学生注册办法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重新注册
(一) 办理注册后,如进行人才交流,注册单位须持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和运动员原注册证和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注册协议重新进行注册。
(二) 已在注册单位退役的运动员如代表新单位参赛,须持原单位同意其参赛的证明材料,方可代表新单位注册。如原单位不同意,则需退役满两年后,才能代表新单位重新注册。
第八条 注册后的确认
(一) 按规定已办理注册证的运动员第二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须由注册单位统一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不收费。
(二) 注册单位须填写注册确认登记表,并审核、签字、盖章。
第九条 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时的要求
(一) 各项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者,参加全国比赛时须按国家体委体训竞综字(1996)03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临时注册手续。
第十条 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时应填写由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确认登记表,注册证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日起作废,按新办法执行。
其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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