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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网络交易:开店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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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15: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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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保护隐私·设“黑名单”
——聚焦《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大看点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
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日出现在工商总局网站上。根据这一办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负有保管义务,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办法还规定,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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