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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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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21: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堤高攀岩、攀冰运动的社会普及程度和技术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山中心)是我国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普及、推广、提高及竞赛工作。
中国登山协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及亚洲的攀岩、攀冰组织,并代表中国组队参加各类国际比赛。
第三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攀岩、攀冰经营场所及其器材、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攀岩、攀冰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本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管理人员)均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在开展此项运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国际邀请赛和全国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攀岩、攀冰比赛及活动, 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登山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攀岩、攀冰活动, 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登山中心备案。
第七条 全国锦标赛(包括青年锦标赛)以上级别竞赛的比赛规则采用《国际竞技攀登委员会比赛规则》。全国邀请赛及区域性的各类比赛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并采用相应的比赛规则。
第八条 参加本项目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定线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利用本项目的竞赛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 本项目竞赛的申办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审批该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实施对攀岩、攀冰项目的专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的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人员实行管理。
第十一条 攀岩、攀冰活动从业人员只有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才能进行此项活动的有偿服务。
培训合格者,发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制作的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等级证书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以上人员的技术评定实行年度审核。
攀岩运动员的注册按有关注册管理办法执行,其技术等级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参与攀岩、攀冰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或其他中介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与攀岩、攀冰活动的主办者签订承办协议后方可对外开展有关业务。
上述活动中的广告、赞助行为不得与中国登山协会指定赞助商的广告权益发生冲突,其收入管理和作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竞赛,不听劝阻的,登山中心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进行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并给予停止其举办比赛资格3年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开展此活动中,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装备器材,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停止参加本项活动、取消其从业资格的处罚,对因此而发生事故的,由肇事者承担一切后果,并由公安、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攀岩、攀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登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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