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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2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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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关系固有的基本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维系的基本条件。但夫妻同居义务得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履行。外国关于停止同居义务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况'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如一方因处理公私事务的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的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不履行等。一般来说,这种中止原因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同居义务便自然恢复。故法律通常对此不作专门的规定。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这些事由包括,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破裂等。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63条规定,如果一方并非出于公务需要或社团业务需要将自己的住所迁移至国外,或是在不卫生或不恰当的地点定居,法院可以因此免除配偶他方的这种同居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75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无故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法院裁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法国之立法,另一种把不履行同居义务视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一个法定理由,如英国之立法。当然,同居义务不得强制履行,这是各国立法通例。
(二)夫妻忠实义务
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妻严,对夫宽。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对夫以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随着社会发展,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行,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涉有第三人,故法律责任可分为两个方面,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宽恕或超过一定期限者除外。与有配偶者通奸或姘居的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夫妻关系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英国1979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方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美国1976年之后,实务上认为要已婚者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所关心之事,甚至认为此种损害赔偿之请求,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1979年的(婚姻程序和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除规定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外,还规定,夫妻一方有限制或禁止他方从事其效果对自己有影响的事务的权利,但此项限制或禁止为无充分理由者,监护法院得因他方请求而取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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